吴冠希不愿意和北京队签订新合同,要求篮协履行默契

2024-05-05 12:21:28

吴冠希不愿意和北京队签订新合同,要求篮协履行默契

吴冠希不愿意和北京队签订新合同,要求篮协履行默契

在这种情况下,恰恰不存在这样的默契。 吴冠希不愿意与北京队续签新合同。 为了尽快落实孙悦、张松涛等人的合同问题,北京队当时并没有关注此事。 因此,本质上,吴冠希与北京队不存在法律关系; 自然,当奥神与吴冠希的合同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到期时,吴冠希在CBA的规则范围内,在法律上是自由球员。 上海队签下自由球员是没有问题的。

篮协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吴冠希的报名手续。 北京队退出,要求篮协履行“默契”。 于是cba赛季上海队原北京队员是谁?,篮协陷入了俱乐部老板的“默契”和CBA规则之间。 从里到外都不再是一个人了。

归根结底,这个问题的始作俑者其实是奥林巴斯团队。 2005年奥神队退出CBA后,如果按照现行的《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、运动队、运动员和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(2014年修订草案)》执行,那么当时所有奥神球员将自动获得作为自由球员,他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职业。 但当时的规则非常粗糙和不完善。 奥神队得以退出CBA,但仍然是一个篮球俱乐部,并保留了队内的所有CBA球员。 这在现在是不可想象的,也不符合契约精神。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发生较大变化,并没有考虑到玩家的利益。

此后,奥神在美国参加ABA比赛并在中国举办邀请赛; 直到2011年,他终于坚持不住了。 奥神于2011年至2013年解散,两年内没有为选手安排任何比赛。 这无疑违反了劳动法:不提供工作条件。 这个时候奥神希望的就是把里面的球员卖个好价钱,然后拆散球队。 老板李苏去世,阻止奥神清算的最后一根稻草也没有了。

但奥林巴斯为何能“卖”玩家呢? 奥神已不再是中国篮协会员,无法在篮协规则范围内完成球员互换。 如果奥林巴斯是一家“洋俱乐部”,作为一家已经两年没有组织过球员比赛的俱乐部,即使按照FIBA的标准,也应该释放球员。 而如果奥神是一家“洋俱乐部”,那么奥神转会CBA球队就应该经过FIBA。 不过,奥神已经多年没有参加任何国家的联赛,也不再属于国际篮联的管辖范围。 当时奥林巴斯团队的性质与一些企业附属团队相当。

这样的球队怎么可能在2013年完成孙悦、张松涛、黄哈贝、吴冠希等六名球员的租借呢? 2014年,以5000万元的价格完成了一笔“球员交易”。 买卖劳动合同,这种买卖人的行为,肯定是不符合法律的; 作为CBA协会之外的组织,自然不能用CBA球队之间的“约定”这种行业惯例来对待。 奥林巴斯团队是如何做到的? 就在于篮协和奥神之间的默契。 归根结底,篮协对阵奥神队是有一定难度的。

当初奥神的离开就给篮协带来了巨大的舆论负担。 奥林巴斯已经成为篮球协会的痛点。 篮协继任经理们在奥林巴斯问题上争执不休,既不赞成也不反对。 北京在篮协的默契下完成了与奥神的交易。 然而,篮协与奥神之间的“默契”却并不见光。 既然事情败露了,那就算是失败了。 这是上海队批评篮协时所说的。 奥神并非中国篮协会员,但篮协管理者默认奥神俱乐部与CBA俱乐部具有同等地位; 这是对CBA本身的不尊重。

此时奥神已经被清算,北京、上海、吴冠希都是受害者; 篮协经理的处境并不好,但这就是他这么多年鸵鸟政策的后遗症。 此前,他不愿放下尊严,协调各方利益,试图用行政手段打压,遭到上海方面的强烈抵制。 今左有理,右有规,进退无路; 没有走动的空间,我也瞎了。 最终无论怎么处理,联赛管理者的公信力都必然下降,总会有左右打耳光的时候。

在这种情况下,我同意上海团队的做法; 对于拥有多支球队的联赛来说,必须严格依靠法律和联赛规则来运作。 上海队依法依规行事。 程序没有问题,应该得到尊重。 更深入地说,联盟的规则应该更广泛地考虑球员和球队的利益,特别是球员的利益,并使之制度化、公开化、全面化。 彻底斩断“默契”体育、内线体育、俱乐部政治等场外因素对联赛的影响,否则中甲联赛的教训将历历在目。 如果上海队获胜,对于中国篮球来说将是一个巨大的进步; 如果相反,或者根本没有结果,我对中国篮球的看法就会黯淡,这是我不愿意看到的。

至于奥神俱乐部,一开始为了俱乐部和球员的利益,与篮协的僵化管理发生冲突,最后愤而出走,尤为令人痛惜。 但对于奥林匹亚选手来说,奥林匹亚无疑是最糟糕的“老大”。 他为了一己私利而忽视了运动员的利益,耽误了运动员原本短暂的运动寿命。 后来面对残酷的现状,无法运营,但依然不肯让球员离开。 他们利用球员绑架篮协,利用舆论迫使篮协妥协; 即使爆仓,他们也得张口赚大钱; 这是非常可恶的做法。 我哀叹他们的争斗,憎恨他们的贪婪。 幸好已经解散了,可惜解散得太晚了。
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11月5日更新-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
评论中,不少朋友提到了上海与奥神之间的合同定义问题。 我认为应该这样看待这个问题。 (以下内容摘自我在评论里的回复)

所有认为上海应该与奥神协商合同问题的人。 它们都是基于“奥神是一家职业篮球俱乐部”这一事实。 事实上,奥神并未在篮协注册,也不遵守CBA球队之间的公共行业自律守则。 一直默许奥神成为“CBA俱乐部”的正是篮协。 所以所有的纠纷都源于此。

奥神在法律上并不是一个俱乐部,但篮协认为它是一个CBA俱乐部。 这就是为什么会有所谓的“租借”球员。 但这笔所谓的租借绝对不是通过CBA球队之间正常的球员交换来实现的。 无论上海还是背景,他们都必须使用阴阳合同等方式,在篮协的默许下运作。 这些东西都不会重见天日。

而且,如果吴冠希是自由球员,之前的球队就没有必要发布解约声明; 如果要发行,则必须由CBA主队发行。 篮协不与非CBA球队、非外籍球队的球员进行交流。 管辖权。 应当由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处理,属于民事纠纷。

有一点很好。 按照篮协的管辖,吴冠希应该可以去CBA打球。 CBA以外的劳动合同纠纷应由吴冠希本人与奥神协商解决,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。 与篮协、上海、北京无关。 球员在CBA打球之前,篮协是否要审查之前与非CBA球队或公司、甚至非篮球相关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? 篮球协会从哪里获得权利? 篮协愿意介入此事cba赛季上海队原北京队员是谁?,背后却是对奥神的默许。

至于一些亲密朋友所说的,上海这样做会耽误吴冠希个人技术的提高。 耽误他的是篮协的越权行为。

------------------11月5日第二次更新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-- ----------

关于转账费用

转会费制度虽然是国际体育界的通行制度,但在我国却从未得到法律支持。 转让费是多少? 适用哪条法律? 这永远没有定论。

有人说转会费是球员合同中的违约金,那么这个违约金有上限吗? 现在很多球员的转会费往往高于球员的合同金额。 违约金的法律定义是对因球员违约而给球队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。 这个补偿理论上不能高于合同金额。 一般规定,违约金不应高于给合同对方造成的损失。

如果违约金远远超过合同金额,就会出现消费者与企业签订合同金额为5万的产品购买协议。 该公司生产出现问题,未能及时发货。 消费者在合同中约定了5亿的违约金,但公司却要为5万的收入承担5亿的风险。 或者工人被骗签订了巨额违约金的劳动合同,即使工作一辈子也付不起。 结果,他必须为雇主工作,缺乏自主选择权。 这样,工人的基本人权就丧失了。 这两起案件显然不符合法律的合同精神。

即使是违约金,违约金也不得高于合同金额。 一个19岁的球员年薪只有10万多元。 根据合同互惠原则,违约金最高可达数十万元; 这显然不符合当前的实际操作。

此外,球队认可球员转会并积极运作。 那么如果球队认可了,怎么能说球员违约呢? 我还能如何收取违约金?

因此,球员转会费绝对不是违约金。 这既不符合法律精神,也不符合实践。

也有人说转会费就是培训费。 这是一个合理的说法,我支持这一点。 不过,公司在培养包括文艺明星在内的球员方面的支出很低,而且还存在成功率的问题。 具体培训费是多少? 如何计算? 培训费用中可以包含哪些费用? 这些都不是结论性的。

“培训费”一词是对转会费最恰当的法律解释。 我个人认为,篮协应该在规则中明确球队训练费的计算方法,并在球员交流中达成一致。 本质上,转会费是通过培训费的形式实现的。 这也符合劳动法中提到的培训费; 民航飞行员劳动合同也有类似条款。 无独有偶,私下里也叫转会费。

所以这是转会费最好的出路,也是非常可行的出路。 但这仍然是一个老问题。 中国的职业体育在年轻球员培养上的投入都很吝啬。 但他们却不遗余力地挖角球员。 如果你打开财务报表来计算培训费用,最终的金额可能少得可怜; 如果有人能轻易挖走你,转会费又会变成死胡同。

至于那些说转会费是球员所有权交易的人。 这简直就是对待玩家,把人当货物,把人当奴隶,更是无视人权。 人、商品、动物的基本区别不就是人有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利吗? 运动员属于特殊行业的想法就更微不足道了。 按照这种想法,有一天每个人都会因为身处“特殊行业”而失去人身自由,成为他人的奴隶。 今天我们可以交易运动员,明天我们可以交易妇女、儿童,最终是所有人。

因此,转会费问题恰恰反映了我国职业体育法律意识的淡漠。 职业体育已经存在了20年,其基本程序是否符合法律、依据的是什么法律,目前还不清楚。 这样的事情我们难道不应该反对吗? 无论出于什么目的,上海队都呼吁依法处理。 我们不应该同意吗?

关于租赁和劳务派遣

关于吴冠希以拖欠工资为由与奥神解除合同一事。 有人说这是“出租”,吴冠希的工资应该由上海队支付。 只要上海队支付了,就不能视为奥林巴斯违约。 这其实是奥神CBA资格的问题。

在篮协规定范围内,CBA球队可以进行球员“短期交换”,且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。 短期交流需要与新球队签订短期合同,新球队将支付期间的报酬。 。 短期交换结束后,与原球队未完成的合同将继续履行。 短期交换时间计入原球队合同期限内。 并且在短期交换期间cba赛季上海队原北京队员是谁?,球员的工资、报酬、福利待遇不得低于原合同水平。

这件事情唯一规定的就是类似“球员租借”的规定; 前提是,是CBA球队之间。 吴冠希从奥神来到上海,是因为奥神不是篮协管辖的CBA俱乐部; 不算正常的球员“短期交换”; 而奥神不算国外俱乐部,也不算球员引进。 在篮协的管理规定中,并没有相关规定来界定这种“行为”。

我们只能将这种行为定义为:劳务派遣。 在我国,劳务派遣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。 本例中,我们不讨论奥神经营范围内是否具有劳务派遣资质; 我们假设他是这样的。 如果吴冠希是劳务派遣员,那么他的工资应该由上海队以服务费的形式支付给奥神,奥神再以工资的形式交给吴冠希。 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,根本不是这样的。 吴冠希已经好几个月没有收到奥神的工资了; 这不符合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。 据此,吴冠希与奥神解约,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。

所以我一再重申这一点。 吴冠希上赛季在上海效力。 由于吴冠希的工资是上海队直接支付的,奥神肯定是在不具备成为CBA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与上海队签约的; 否则就不符合国内金融标准。 这就是所谓的阴阳契约问题。

如果奥神是CBA球队,在篮协规则范围内,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球员交换,但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(吴冠希已经过期)。 但奥神不是CBA球队,所以他这样做是不行的,这是违法的。 但奥神在篮协的默许下,以CBA球队身份参与CBA球队之间的球员交流。 这是我不断重复的一个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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